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爲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在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範圍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爲前置程序。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從而形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二、勞動仲裁

1、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內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就是勞動爭議的概念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據的全部內容。首先,我們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都是勞動爭議,一定是因爲勞動關係所產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發生後,一定要先申請仲裁,不經仲裁直接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上述資訊不能解決您遇到的問題,請就具體問題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