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法院判決的有什麼區別

一、勞動仲裁與法院判決的有什麼區別

勞動仲裁與法院判決的有什麼區別

1.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後,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訴的話,必須事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然後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所以勞動仲裁具體來講就是由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來給出一個判斷,這個判斷是比較公正客觀的,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服這一個判斷,在進行仲裁之後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最終的判決。

3.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提起勞動仲裁,並且得到仲裁結果的時候,這個事情就是已經可以解決了,因爲仲裁機關的判斷相對來講是比較權威的,不過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個手段的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太合理的,因爲這是對於我國解決問題的解決資源的一種浪費。沒有辦法使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從而提高效率,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建議大家這麼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在我國,勞動仲裁部門可以就一下幾個問題發起仲裁

第一個,是確認勞動關係方面。

在勞動關係方面的確認,以及雙方對於合同具體內容的確認,如果沒有達成共識的話,就可以向勞動部門來提起勞動仲裁,此時,專門的仲裁員就會對簽訂合同本身的有效性,雙方主體是否合格等等來做出一定的判斷,在這些判斷作出之後,就可以知道勞動關係是否發生了。

第二個,是終止變更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

1.勞動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會出現問題,在其他後續的步驟之上也會出現問題,所以在這個時候如果解除合同,那麼是不是雙方的違約行爲造成的,如果是的話,就要提起一定的賠償,在賠償數額和賠償的標準之上會出現一定的分歧,那麼此時又需要仲裁機關的介入,讓仲裁機關來確定賠償數額和賠償標準是什麼樣子的。

2.仲裁機關介入了之後會給出一個仲裁書,那麼被仲裁爲應當負有義務的一方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覺得這個仲裁有失公正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把之前仲裁部門發佈的仲裁報告一同提交上去,這對於法院的判決是一個參考性的檔案。

我國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其實沒有多大區別,兩者都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只是兩者適用的順序不同。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然後仲裁不成功的,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