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履行職責有哪些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履行職責具體如下: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履行職責有哪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