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哪些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幹什麼的呢?它的職責有哪些呢?小編正理了一篇文章講述勞動爭議委員會的職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哪些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六類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者作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勞動爭議的時效延長。現行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立法時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權益得到儘快的維護,所以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提出仲裁申請,超過這一時效當事人即被視作放棄權利。而在勞動法實施後,不少用人單位想方設法拖延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後提出仲裁申請的時間,找各種藉口把60日的時效拖過,然後再拒絕承擔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這種情況,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爲一年,爲勞動者維護權益確定了足夠的時間。

(2)合理確定了勞動關係雙方的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也是針對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爲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於不利的情形之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其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後果。

(3)勞動者可以依據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所採取的一種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由於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都是與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聯繫在一起的,如果這幾個方面的費用得不到保證,就會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發社會問題和不穩定因素。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此達成調解協議、簽訂了調解協議書,實際上說明用人單位已經作出了相應的承諾,認可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其不履行簽訂的調解協議書時,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支付令,爲勞動者保護權益多提供了一條維權渠道。

(4)對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對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決。之所以規定先行裁決的程序,是考慮到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集中於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經濟補償和賠償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對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本來用人單位就已經拖欠或剋扣了勞動者幾個月的工資,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沒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進行,勞動者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拿到工資。實際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僅故意拖欠和剋扣勞動者的工資,還故意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之後又提起上訴,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個別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規定先行裁決程序,對涉及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事項先行作出裁決,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

(5)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個亮點。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這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勞動關係的特殊情形,作出的進一步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商業祕密案件

勞動爭議管轄原則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