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代理人有什麼條件

1、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2、職工當事人委託並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除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參加仲裁庭審。
3、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勞動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4、當事人應在開庭前將授權委託書送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被解除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5、當事人可以委託下列人員作爲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不適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爲勞動仲裁代理人。
6、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爲代理人的,代理人應提交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7、當事人委託近親屬爲代理人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書。
8、當事人委託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人爲代理人的,應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
9、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
(二)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職工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確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
11、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係人作爲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利害關係人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
12、公民代理人蔘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並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不收費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13、委託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欺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取消其代理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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