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員工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員工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員工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1、勞動仲裁員工撤銷程序具體爲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3、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規定,若是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勞動糾紛時,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或者雖然適用的法律規定正確,但是卻違反了法定的程序,那麼即使已經作出了裁決,勞動者、或者是單位,也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勞動仲裁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