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1、 工作每滿一年應當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2、 工作已滿半年但是不滿一年的,應當按照一年來計算,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3、 工作不滿半年的,應當按照半年來計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4、 上述的工資賠償金按照勞動者離職前一個工作年度的平均月工資。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離職補償金的標準區別:
1、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得到的賠償金是離職補償金的二倍。
2、離職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① 工作每滿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② 工作已滿半年但是不滿一年的,應當按照一年來計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③ 工作不滿半年的,應當按照半年來計算,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賠償金。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離職補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有什麼規定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益的保護,容易引起紛爭。
勞動合同解除包括三種:即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爲,並不以對方的意志爲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所以,《勞動合同法》除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另外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從上述規定來看,應該說《勞動合同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弱者地位,對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比較寬鬆。
解除勞動合同分很多種情況,有些情況是用人單位需要賠款,有些情況是用人單位不需要賠款。但是一般情況只要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除非是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條件、或者在工作中嚴重失誤、在或者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情況下,都是要賠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