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一、簽了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簽了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生效可以透過蓋章,也可以雙方簽字確認生效。

二、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三、籤勞動合同要注意些什麼?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你。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爲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爲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爲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一般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表達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真實意願,並且勞動合同的條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雙方對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沒有異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必須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這樣簽訂的勞動合同纔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