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綜合工時制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綜合工時制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綜合工時制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綜合工時制規定是在符合條件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綜合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爲週期,還是以季、年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待遇編輯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其他的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實行計件工資的,國慶加班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日工作時間之後,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爲加點;在休息日或節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即視爲加班。

只有在整個計算週期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部分,才能作爲延長工作時間。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休息休假權利以及企業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加班加點的工資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一些勞動者的工資計算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具體的約定一下工資的標準,還有就是工資的計算方式,當然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可以約定是屬於綜合工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