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兼職未簽署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大學生兼職未簽署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一、大學生兼職未簽署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兼職未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未與兼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是違法行爲,兼職人員不能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對於簽訂口頭協議沒有強制規定。故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用人單位不予之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違法的。

兼職人員有兩種,一種可是從事全職工作的勞動者,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精力而從事全職以外的工作任務;另一種是可以稱之爲“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根據該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選擇簽訂口頭協議,從其字面意思來看,《勞動合同法》對於簽訂口頭協議沒有強制規定。故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用人單位不予之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違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法規並不鼓勵全職人員進行兼職,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允許職工在8小時工作任務外,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前提是不影響本職工完成工作。如果因爲兼職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法規做出了賠償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係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對於此類人員從事兼職,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規定了兼職工作如果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如何對損害進行賠償。因此,對於全職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違反法律的。

綜上所述,兼職對於企業來說是一種臨時工的關係,所以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按規定完成任務,用人單位方按時發放工資就可以了,如果沒有發放工資的那麼可以收集相關的工作情況證明勞動關係去舉報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