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書的範本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書的範本是什麼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鬆民一(民)初字第1747號

原告上海世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濤。

委託代理人錢明輝,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爲亮。

委託代理人趙亮,上海保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世目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嚴爲亮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使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上海世目實業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錢明輝,被告嚴爲亮及其委託代理人趙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世目實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於2014年1月20日透過其妻子介紹進入原告處從事包裝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小時工工作。原告和被告爲按小時結算工資的民事勞務關係,並且原告不對被告進行考勤,由負責包裝的主管對被告的勞務成果進行驗收。被告於2014年1月20日因勞務過程中疏忽受傷,後雙方簽訂誤傷調解協議,該協議明確規定被告於2014年1月20日至原告處擔任臨時工一職。因此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

判令:原告於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被告嚴爲亮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原告起訴書中明確寫明被告在原告處從事包裝工工作,雙方確爲勞動關係,有上級主管對被告進行考察,雙方並非勞務關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14年6月19日簽訂《誤傷調解協議》,載明:被告於2014年1月20日至原告處擔任臨時工一職,因工作疏忽導致貨物押至腳部,同時原告也及時啓動了協助就醫程序,醫療機構斷定爲腳骨骨折,經療養至2014年6月19日已經康復。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補償方案,由被告承擔原告受傷的醫療費用26,000元,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工資補償9,100元,營養、交通費、陪護費等所有費用7,700元。該協議另載明:被告自願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在支付上述費用後,原告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原、被告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委員會以鬆勞人仲(2014)辦字第5569號裁決書裁決:原、被告於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裁決後,原告不服,遂訴至本院。

判決書在法律層面上就是書面的陳述,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對於我們的利益維護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因爲對於涉事當事人來說判決書的下達就是對於雙方利益的劃分,有關的人員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義務的履行,這樣纔不會與法律規定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