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工資可以延後拿嗎?

終止勞動合同工資可以延後拿嗎?

終止勞動合同工資可以延後拿嗎?

應該可以。員工主動要求即可。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任何工作單位不得延期發放離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勞動補償金額,但是在結算工資和勞動補償金的時候員工可以和工作單位進行協商,要求什麼時候發放工資和賠償金,如果對方沒有明確表示,那麼在離職的2個月內必須結清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