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就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在工作中,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其實,在法定的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但這也意味着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可在實踐中,部分勞動者是存在違約離職的行爲的,那麼此時是否需要賠償單位的損失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離職應否賠償損失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透過勞動已爲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爲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條件限制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是因爲勞動者違約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對單位造成的損失還需要做出相應的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