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工作中,勞動者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其實,在法定的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的,但這也意味着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可在實踐中,部分勞動者爲了能及時到“下家”報到,不惜違約離職。那麼,在法律上,勞動者違約離職應否向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介紹。

一、勞動者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離職應否賠償損失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透過勞動已爲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爲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前,隨着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說,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爲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