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辭職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辭職規定是什麼

員工辭職是很普遍的現象,換過好幾份工作的我發現各個公司員工的辭職情況很不一樣,也吃了不少虧,所以爲了維護我們個人的利益,我建議我們大家應該普及一下基本的關於員工辭職的法律知識。

辭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試用期辭職,一種是正式工辭職,前者在正常情況下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後者正常情況下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前者儘管辭職不需要理由、不需要任何形式,但最好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的移交,得到主管認可後辭職會比較妥當些;後者需要辭職理由和書面形式呈現給領導,做好工作移交。

前者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勞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後者相對就有些麻煩,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有暴力或威脅強迫你勞動而且不按合同約定損害你的利益,員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前者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雖然勞動者處於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公司的用人單位會忽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讓試用期員工辭職,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也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行爲都是違法的,所以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維護自己的利益。

最後特別提醒的是,當勞動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商業祕密的保護約定且有違約金約定的時,雖然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辭職,若有違約其中一條,就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