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90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90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90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三點如下:

(1)有違法行爲或者違約行爲,即存在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爲;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爲給用人單位造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3)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爲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合同違約定金可以退嗎?

定金違約是可以退的。首先,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定金是房屋購買合同中買房決定買房後預先支付的費用,如果按約定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會抵作價款。如果賣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的。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是關於勞動者違法、違約行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合同違約的定金是可以退的,退還違約定金時,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守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約方按照規定歸還定金,並支付二倍定金作爲補償簽訂購房合同後,如果按照規定履行合同,定金可以抵作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