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一、孕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孕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孕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即員工因產前檢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因此,像你這樣的女員工孕期請假在醫療機構檢查時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不能扣除。檢查費、治療費等可以由生育保險支付或報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爲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 對於孕婦懷孕期間用人單位 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但涉及到孕婦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是可以透過支付上述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合法的勞動關係,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