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及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及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及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算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來確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按《勞動合同法》十七條規定支付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內,自己提出辭職,能否得到補償要看辭職的原因。如果是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補償。

二、公司可以開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有權利開除員工嗎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因爲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例如,僅因爲公司的某些高層管理人員對部分職工個人有私仇,將這種不滿的情緒發泄在勞動關係中這肯定是不允許的。還有一點很重要,職工必須要在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之後才能看賠償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