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約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約有補償嗎

因爲大多數的勞動合同中都是約定了具體的期限的,所以也就會存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情況,而此時就要看雙方之間協商結果如何了,才能知道接下來該如何操作。現實中會出現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情況,自然也會有勞動者個人不續簽的時候,那一般勞動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約有補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約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計算標準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在一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當事人也沒有進行續簽的話,確實會涉及到補償的問題,但在這方面法律卻是作出了嚴格規定的,其中如果是因爲單位願意不續簽的話,則此時可以要求補償。一般因爲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簽的,則往往是不需要作出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