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是否有補償,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認定,主要分爲以下四種情形: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同樣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表示要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自己不願續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如果是因爲勞動者自己的原因不續簽的,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簽有補償嗎,除了以上法律規定的以外,勞資雙方可以相互約定,處於相對弱者的勞動者在續簽的經濟補償上,最好透過協商解決問題,或者在事前,勞資雙方將問題都協商好,以免事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這對勞資雙方都是有弊無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