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不想續簽有補償嗎

一、公司拒絕續簽,支付補償

合同到期後不想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默認兩倍工資支付。

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2條)

三、默認無固定期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08年勞動合同法第14條)。 所以你不用主動問,公司不和你籤,對你有好處:付二倍工資或成爲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還想再這個公司做的話,不要要求二倍工資了。如果公司辭退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新舊勞動法規定區別

2008.1.1後的工齡適用於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在2008.1.1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關係在2008.1.1前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關係在2008.1.1後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實際用工日(勞動者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008.1.1前的工齡適用於舊勞動法,而2008.1.1前的舊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單位不進行續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所以單位不用支付勞動者2008.1.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新勞動法之中對於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是有經濟補償的,但適用的情況與工齡有關,規定的工齡纔有經濟補償,在這之前的就沒有經濟補償,除非是由企業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上就是問題合同到期後不想續簽有補償嗎的相關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