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其續簽,則公司需要對其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一般按員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爲依據,每滿1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滿6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的,則需要按照按1年計算;未滿6個月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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