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怎麼辦

本問題涉及到的是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簡單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何算是維持、提高、降低合同約定條件,是從對勞動者是否有利角度分析。比如原來約定工資是2000元/月,續簽約定1800元/月,那就是降低了。原來一年一簽,現在續簽三年期合同,應該是提高的合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