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他人可以代理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讓代理人去辦理,此時需要員工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是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的,只不過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協商一致,而又不想或者不能親自前往的情況下,就要委託各代理人代爲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還需要進行委託事項公證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爲了維繫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關係並不全都是一直長久的。實際工作的環境是複雜的,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勞動關係的繼續。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能會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員工由於自身原因,無法親自去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委託他人代爲辦理,但需要提供委託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是最好時,最好員工親自前往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因爲單位需要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