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嗎

固定期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固定期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僱主沒有與該僱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僱員有權得到該合同終止補償金。如果在合同期滿後,僱主又合法地與同一個僱員訂立了另一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該僱員也仍然有權得到合同終止補償金。

合同終止補償金不是所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都能享有的,它不適用下列僱員:

1)不適用於季節工;

2)不適用於依據慣例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

3)不適用於利用假期實習的年輕人;

4)不適用於由於僱員嚴重過錯而解除合同的情形;

5)不適用由僱員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6)不適用合同因爲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情形;

7)不適用於僱員拒絕接受來自僱主提出訂立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該建議針對的是在同一或者類似崗位、並且享有同等勞動報酬條件的崗位上。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爲前提。

2、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可自行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在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中還是可以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有一方有嚴重違反勞動法中規定,違反合同約定的,那麼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滿足一定的情形下還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