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爲:

繼續履行作爲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爲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爲爲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於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藉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後,不願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爲前提。

3、用人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二、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有哪些原則?

(一)平等自願的原則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達了意見,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所謂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討論、協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後確定。

(三)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原則是勞動合同有效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三條,其中如果是公司沒有能力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話,如破產,註銷等,就可以不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主要包括了平等自願的原則,合法性的原則以及協商的原則等相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