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備案手續需要提供申報材料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備案手續需要提供申報材料是什麼?

勞動合同備案手續需要提供申報材料是什麼?

勞動合同備案需要資料包括公司營業執照、職工身份證、勞動合同原件等。具體的勞動合同備案申報材料如下:

1、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不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託書;

2、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一式四份)及勞動合同文字;

3、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日內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5、用人單位合併、分立、兼併、合資、合作及改制等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持相關檔案或證明;

6、變更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文字。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備案有哪些事項?

1、勞動合同備案對象: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等使用的各類勞動者(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納入人事部門管理的人員除外)

2、勞動合同備案時間: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變更的,應在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備案。

3、勞動合同備案審查內容

(1)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4)用人單位辦理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登記手續情況。

三、勞動合同不備案影響法律效力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到勞動局備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一般需要到勞動局先進行勞動合同備案,如果給勞動者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需要到勞動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變更的,應在30日內進行備案。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一般企業在雙方簽訂之後都會拿去勞動局備案,但是未到勞動局備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