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自己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自己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爲“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爲,還有一些公司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的。

針對這種情況,爲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主動辭職,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任何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跟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賠償勞動金,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的,那麼用人單位還需要進行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待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