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畢業簽了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沒畢業簽了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一、沒畢業簽了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沒有畢業說明仍然屬於學生,學生不具備相關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不能夠籤勞動合同,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或者就業協議,一旦取得了畢業證,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社保。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爲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並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需要如下幾個方面來考量: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有什麼特徵?

勞動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形式上的財產關係和實際上的人身關係

勞動關係作爲一種社會經濟關係,以財產交換關係爲起點,勞動者作爲勞動力的所有者與作爲生產資料所有者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目的是透過讓渡勞動力的使用權而獲得工資,用人單位則透過支付勞動者工資而獲得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權,從形式上看是一種財產交換關係。但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即獲得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權,勞動者的勞動力與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性決定了在勞動力的使用即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支配和指揮。因此,在現實的勞動關係中,財產關係的意義只在於勞動者作爲勞動力的所有者,是一個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勞動力的獨立的自由人,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建立,財產關係便轉換爲人身關係。

(2)形式上的平等關係和實際上的從屬關係,實質上的不平等關係

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從表面上看,雙方作爲各自獨立的財產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種以雙方合意爲基礎的平等的社會經濟關係,形式上具有平等性。但勞動者不擁有生產資料,必須透過出賣自己勞動力來換取生活資料的經濟地位決定了勞動者必須依附於生產資料所有者,並且一旦勞動關係建立起來,作爲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係即告結束,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在勞動關係的實際執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並無平等性,而只有從屬性。這種從屬關係具體表現爲人格上的從屬性,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式中必需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經濟上的從屬性,即勞動者必須受僱於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才能謀取生活資料;組織上的從屬性,即勞動者需編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內並遵循用人單位的生產秩序,從屬性決定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性。

大學生跟公司之間建立的有這種實習關係就是很正常的,這也是很多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在正式步入社會參加工作之前必須要經歷的一步。但以前可能大學生本人沒有專門的瞭解過勞動關係方面的法律知識,一定要注意,沒有畢業之前跟公司簽訂的只能是三方協議,勞動合同是畢業以後才能簽訂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