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