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什麼情況下?

提前三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什麼情況下?

一、提前三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什麼情況下?

提前三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是轉正後的正式員工,需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爲,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並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勞動者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履行通知義務而未履行,自動離職或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個工作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就可以到期自動離職,不需要獲得允許,但是通知的內容必須是通知性的,而不能是請領導批准,請上級批准等字樣,否則會讓人產生誤解,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請大家一定認真對待離職申請,不要給自己製造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