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一、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賠償的。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爲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員工處於試用期但是在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是需要想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的,賠償的金額與計算方式都有着比較明確的規定,這是試用期員工也是享有的一項權力,與正式員工的待遇是一致的,因此在試用期內的員工也是可以向單位主張合理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