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給賠償嗎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但若用人單位因其他原因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給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給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