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保險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未交保險勞動合同有效嗎?

未交保險勞動合同有效嗎?

未交保險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因爲公司未交納社保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公司未交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社會保險的特徵和作用

社會保險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援。

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社會保險還具有以下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促進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爲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中就包括了社保的相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未明確有關社保的事項,那麼就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侵權的賠償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