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單位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公司如果經營的好,就可能會持續經營數十年,對於這些經營較長的公司來說,公司內部一定也存在着很多元老級的員工。但是正是因爲公司歷史悠久,在數十年前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就不會簽訂勞動合同。此時若產生糾紛,那麼根據我國新勞動法單位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呢?

一、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未籤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並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爲。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於該條款。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前提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工資等條件下,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企業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籤勞動合同,而職工又在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但是此時單位又想以沒簽勞動合同爲由把這個老員工辭退,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就應當賠償這個老員工雙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