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嗎?

一、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嗎?

10年未籤勞動合同賠償嗎?

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符合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條件,此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對於這種情況,首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單位支付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追索的時效爲一年的問題,目前實務當中仲裁和法院傾向於都以超過時效而予以駁回。其次,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辭退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哪些情況企業可以支付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入職一個月內,單位就要和其簽署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未簽訂的,默認雙方形成固定期限勞動關係。職工可以主張一年工資的雙倍賠償,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單位是不能開除職工的,至於工作十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多少,得結合職工的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