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通知書員工不簽字怎麼解決?

一、辭退通知書員工不簽字怎麼解決?

辭退通知書員工不簽字怎麼解決?

只要能證明你送達過就有法律效力,可以錄音錄像並找職工代表見證已送達過,或者EMS直接郵寄到員工在公司留的地址,回執可以作爲已送達的證據,在上面寫清要寄送的是辭退通知書。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將處罰決定通知員工本人。如果未送達給勞動者,處罰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處罰決定的送達,目前法律尚無專門規定,但是,實踐中多參照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有關送達程序執行,首先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爲送達。

二、辭退職工條件

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辭退員工可能給企業帶來有形的(離職補償甚至勞動仲裁等)和無形的(對在職員工的影響以及對企業市場形象的傷害)的影響。所以企業要謹慎做出辭退員工的決定。在掌握了辭退員工的原因後,企業應該思考,這些原因是不是真實的?是不是一貫的?該員工的行爲是不是“罪該萬死”,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企業對於能不“槍斃”的員工儘量不“槍斃”,能不辭退的員工儘量不辭退。當然,企業如果經過充分論證後仍然認爲必須要辭退該員工,則堅決辭退。

用人單位如果是有合理的理由,並且是證據證明員工違反了公司的相關條例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對員工採取開除或者是辭退的行爲。如果是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勞動賠償金,那麼用人單位就有合理的理由辭退員工,不需要員工進行同意。如果員工有異議的話,可以直接上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