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集體合同的效力如何?

2021集體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集體合同的效力如何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爲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是指對於從事集體合同規定的同一產業的職工、企業所具有的約束力。由於我國目前的產業工會不具有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能力,因此,我國尚不存在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問題。

二、集體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集體合同生效的程序。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字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也應當將文字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字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審查意見;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有些單位可能勞動者新入職之後簽訂就是集體合同,這個集體合同的內容往往就是單位工會或者員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確定的內容,也就是說這樣的集體合同,其實只能代表普遍的情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其他格外的約定,很顯然集體合同中的內容就會出現不滿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