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九條三項是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工齡規定。

勞動合同第九條三項是什麼內容?

工齡規定是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是衡量職工工作時間長短的標誌,是確定職工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的重要條件和依據。具體說來,工齡具有這些作用:

①工齡是指職工退休的條件之一。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職工退休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退休的條件。

一是年齡,

二是連續工齡,

三是因工緻殘。

除因工緻殘職工退休以外,其餘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連續工齡均須達到十年,否則即認爲符合退休條件,而只能按退職處理。

②工齡的長短決定保險福利待遇的高低。

連續工齡越長,保險福利待遇越高。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疾病、非因工負傷的勞保待遇就是按工齡來計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的六個月以內的病傷假期工資爲便,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爲本人工資60%;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爲本人工資70%;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爲本人工資80%;已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爲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八年以上的爲本人工資100%。

職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決於連續工齡的長短。例如,建國後參加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按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60%發給。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傷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

③工齡是國家處理職工工資和工資性津貼問題的依據之一。

由於工齡是衡量職工爲社會勞動和所作貢獻大小的重要標準之一。所以國家在處理職工工資和某些工資性津貼問題時,往往對職工的工齡作了充分考慮,並給予適當的規定。例如:規定一定年限槓桿內職工標準工資應當達到的最低水平,低於或等於最低水平的可以升級。又如:現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務結構工資制,工齡津貼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工齡津貼的設定,就是對工齡長的職工的一種激勵。

通常勞動者在一個崗位上連續工作超過了十年,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這個十年是指勞動者從第一天入職到本公司的崗位,那一天就要開始計算了,不管當時相關法律是否頒佈,都不影響勞動者工齡的具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