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十三款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十三款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十三款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十三款的內容是: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制定的目的在於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其它條款

第四條 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務工作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履行各自的職責,如果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導致另一方受到經濟損失等情況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