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解決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下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
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
3、重新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新崗位;只有在滿足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用人單位才能以不勝任工作爲由主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義務。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要如何解決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