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需要依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來作爲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具體爲勞動者工作時間滿了一年的,賠償其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金,每滿一年多一個月;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時間還沒有滿一年但是在六個月以上的,則按照滿一年來計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只是在六個月以內的不足六個月的,支付補償金的數額爲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在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就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在十二年以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固定期與無固定合同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合同的兩種形式,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賠償上是一樣的。只要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但是在企業裁員上卻有所區別,這也就意味着企業在裁員時,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因此其工作年限會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長,所以在經濟補償金上也相對較多。因爲經濟補償金的多少與勞動者工作年限有關。

具體的法律條款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勞動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明智的一種選擇,可以進行對於勞動者來說,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應盡義務。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簽訂詞時,勞動者可以以此爲依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