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因病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些員工可能會因爲生病而與公司產生一定的糾紛,可能會導致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裏我們不僅要討論一下因病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這種合法嗎?根據相關的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沒有犯比較嚴重的行爲,這種行爲是不合法的。具體我們看下文。

如果職工生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按照沒坐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還需要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篇文章已經詳細的介紹了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一些相關細則,並且同時也提醒了廣大讀者們,再遇到類似的因病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這種合法嗎等相關問題的時候,就能夠知道如何做,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