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一、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患病在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二倍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1)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並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

(2)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後,財務處應當結算並給付勞動者薪資;

(6)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後,勞動合同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儲存兩年。

勞動者因爲生病的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進行賠償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是可以主動的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一點上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