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一個過渡時段,這段期間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在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有一定是需要明確的,試用期是規定在勞動合同裏面的。那麼,試用期內能解除勞動合同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對比較薄弱。在這期間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不符合要求,可以隨時要求勞動者離職;而勞動者如果對工作不滿意,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