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入職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反悔但是沒有走法定離職程序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