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了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了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了什麼?

第二十五條 【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關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條文註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存在不同意見。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爲了防止用人單位惡意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刻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賠償金,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比如,某一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目前工作了6年,用人單位以前與勞動者約定了終止條件,今天終止了勞動合同,由於約定終止條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只賠償一個月的兩倍賠償金,而是還要加上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5個月的兩倍賠償金,即勞動者將得到5個月的兩倍賠償金。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要專門規定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分關係主要也是防止單位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卻因爲需要賠償勞動者而損害了原本合法的利益,但是總的來說勞動合同法始終是以勞動者的利益爲優先而設定了偏向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