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有效期是多久?

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有效期是多久?

一、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有效期是多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用人單位應當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的離職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

所以約定競業協議需要約定期限、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圖上用人單位約定期限爲無限期保密,顯然競業限制協議中超出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部分應屬無效。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即對於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勞動合同內容和必備條件主要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在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對於重要崗位的職工,企業會要求在合同裏面加上保密條款。畢竟商業祕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這個保密條款是有期限方面限制的,最長是兩年。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兩年內職工也不得泄露相關資訊,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