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蓋章仍可生效

勞動合同沒蓋章仍可生效

很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並不能清楚認識到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到底有何法律效力。勞動合同上僅有簽字或僅有蓋章,合同具有效力麼?本站爲您具體分析。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女職工小丁與一家醫藥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但合同書上只有人力資源部經理的簽名,沒有加蓋公司公章。2013年12月,人力資源部突然通知小丁,公司爲提高效率要精簡人員,從下月起小丁就不用來上班了。小丁以合同期限未到爲由與經理據理力爭。不料,經理卻說勞動合同上沒有公司蓋章,表明合同還沒有生效,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小丁。經理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上沒有單位公章是否生效?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有關人士對此作了解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特別提醒

爲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但現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爲以下3種情形:

其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爲可直接視爲該用人單位的行爲,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爲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