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員工工作制度怎麼處理?

一、違反公司員工工作制度怎麼處理?

違反公司員工工作制度怎麼處理?

1、違反公司工作制度員工有可能會被開除,也有可能會被降職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或者也可以要求職員支付罰款。企業對自己僱用的員工進行罰款,是特定的經濟實體,對特定的人實施的經濟處罰行爲。

企業罰款的基本特徵是:

(1)企業員工違反了本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按該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受到經濟處罰。

(2)對員工的罰款並不以員工是否給企業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爲必要條件。罰款只具有懲罰

3、《勞動法》第11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5)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二、職員違法保密義務等職責後怎麼處罰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職員在被單位應聘之後,在工作過程之中,是需要遵守不得遲到、不能早退等義務的,也不得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實施打架行爲。一旦單位發現職員實施了這些違反公司工作制度的行爲,那麼輕則職員被被罰款,重則會被開除。